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1、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规定》
2、实施许可的范围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床位在50个以上(含50)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5)建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集贸市场(四面敞开的除外);
(6)体育场馆、会堂;
(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3、实施许可的机关
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公安消防大队。
1000平方米以上及位于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许可的,位于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公安消防支队,位于非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机关为区公安消防大队。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实施许可的,其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区公安消防大队。
4、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图和有关说明;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实施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实施许可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决定是否同意开业(使用)。
当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与该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并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时限。
6、申请许可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示范文本